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2449号
原告: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天元产业园北区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9673494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枣庄市恒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88号(原枣庄市化工技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72078473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枣庄市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88号(原枣庄市化工技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72078473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原枣庄市化工技校院内),系枣庄市恒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恒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枣庄市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