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民终3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德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街道欣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74098097。
法定代表人:刘文青,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72078473P。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上诉人枣庄市德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酬勤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枣庄市德容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德容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6.5元,由上诉人枣庄市德容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爱梅
审判员 廖建新
审判员 孙 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