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1385号
申请人: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被申请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路以北、城东路以西(昌国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程荣国。
申请人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奎屯锦僵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4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奎屯锦僵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4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