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4076号
原告: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88号(原枣庄市化工技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72078473P。
法定代表人:张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201022121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580671029M。
法定代表人:颜明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仁,男,1994年1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承佳,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21088542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对保证金的退还不持异议,要求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便立即给付。2021年11月9日,被告核实确认了在前期付款过程中原告已经向其开具了含保证金在内的增值税发票,遂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账号为15×××13的账户内退还了保证金55538.49元。同年11月11日,本院收到原告邮寄的书面撤诉申请,告知本院款项已给付完毕,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由山东酬勤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