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立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河北润立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4951号
原告河北润立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晓林乡中佐村。
法定代表人高京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润立雕塑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润立雕塑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润立雕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