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932号
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38866151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祥泰路589号(泰州天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西侧1#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168XF,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天池大道北侧鑫汇大厦1-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郝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