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422民初2045号
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祥泰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38866151N。
法定代表人:张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珍侦,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冰,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藤县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津北区碧水湾A1地块1号楼1层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MYMJ61B。
法定代表人:覃甲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文,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德公司)与被告广西藤县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礼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珍侦与被告中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礼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冰与被告中嘉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甲勇经传票传唤或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礼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嘉公司向原告礼德公司支付保修金20370元;2、判决被告中嘉公司向原告礼德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803元;(利息计算办法:以2037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按15.4%计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签订一份《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合同),该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柴油发电机组(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或合同预算书)包括B区630KW、D区500KW柴油发电机组制造、供货、指导安装,合同总价款679000元;款项的支付方式:被告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5、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金,被告在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内会同贵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无息向我方委托人结清”。合同履行期间,按约定质保期已届满,且已符合支付质保金约定的条件,但是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修金,并且在原告一直催告的情形下依然拒绝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拒绝向原告履行支付保修金的义务,该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嘉公司在庭上辩称,答辩人认为,1、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至今未交验收工程材料,工程尚未结算造成未结算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方造成的,责任不在答辩人;2、根据合同的特别条款约定,部分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因此,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在保修期届满3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被告才支付保修金给原告,并且是无息的保修金,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产品名称、价格清单、《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和验收报告;被告中嘉公司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19年4月1日,原告礼德公司与被告中嘉公司签订《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一份,按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总价款679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款项的支付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被告在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无息向乙方委托人结清”;保修条款: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发包人项目小业主入住之日起计(但不晚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中嘉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项,甲方可以与乙方(礼德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不能按要求付款,则非合同另有约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日,双方又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约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等质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等质量保修期为2年,柴油发电机设备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金的支付:2、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质量保修金结算后,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届时,如承包人有未履行完的保修工作,应继续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约定向被告提供柴油发电机组设备并负责安装;被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总价款679000元的97%即658630元给原告,余下的3%即为20370元作为保修金。2019年7月4日和10月19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进行验收,并在《礼德动力发电机调试验收报告》签名确认,柴油发电机设备质量保修期为1年即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被告在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修金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保修金20370元给原告。双方也没有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产品价格清单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总价款679000元,除了支付658630元外,尚欠保修金2037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被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679000元的97%即658630元给原告,余下的3%即为20370元作为保修金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礼德公司与被告中嘉公司在本案争议焦点问题:1、关于工程项目保质期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发电机设备总价款679000元,其中3%即为20370元作为保修金;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又约定柴油发电机设备质量保修期为1年即从验收之日(2019年10月19日)起一年内,即在2020年10月18日止保修期届满。被告认为,防水工程等项目保质期未届满,且没有双方验收和结算,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双方在《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明确约定柴油发电机设备价款的保修金,而不是防水工程的保质期。故本院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保修金20370元的利息问题。原告与被告在《中梁碧水湾项目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被告在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内结清,即在2020年11月18日前由被告支付保修金20370元给原告。双方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明确约定:如果中嘉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项,可以与礼德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不能按要求付款,则非合同另有约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因双方没有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从2021年6月11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超过上述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藤县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370元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货款2037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2元(原告已预交227.16元),减半收取227.16元,由原告江苏礼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1.16元,被告广西藤县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元。
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启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黎玉霞
书 记 员 莫海媚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