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通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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