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与上海通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60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通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高卫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