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绍兴县天裕摩托车经营部、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绍民初字第360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
被告绍兴县天裕摩托车经营部。
负责人陈利祥。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县天裕摩托车经营部、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6日申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