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8117号
原告:郎记学,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倩,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山大道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执行董事。
被告:芝罘区雅迪电动车商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65号附1号。
经营者:王福坤,个体工商户。
郎记学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芝罘区雅迪电动车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郎记学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记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3元,由原告郎记学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宋晓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汤美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