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叶某与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35号
原告:叶某,男,2003年5月6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陈华,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山大道5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媛媛、张立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叶某与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叶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玲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