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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雅迪电动车专卖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喜,安阳市开发区蓝天法律服务所。
被告:安阳市雅迪电动车专卖,住所地安阳市郭家街住宅小区南门面房。
负责人:崔健。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东双口镇(104国道旁)。
负责人:王家中。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雅迪电动车专卖、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