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4146号
原告:***,女,汉族,山东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光,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超,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宝,执行董事。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维佳(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招远市粮贸摩托车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盛春杭,经理。
原告***、**与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远市粮贸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8元,减半收取计5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宁宝坤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
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永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