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3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山大道51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英(被上诉人之妻),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5.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5.5元,由上诉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 康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胡晓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