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国和万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27民初104号
原告: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罗镇牛骆北罗村。
法定代表人:牛玉廷,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国和万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王林口乡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和万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河北旺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