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6597号
原告:河北旭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19号天洲商务广场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68458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旭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