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旭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6597号之一

原告:河北旭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19号天洲商务广场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68458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旭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江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冀0104民初6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路秀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