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8民初1268号
原告: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金石街19号天洲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刘之豪,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中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111号北办公楼20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曹**国,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曹**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志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