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红星井队。
被执行人: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
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2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临猗县红星井队案件款562711.29元、案件受理费13764元、鉴定费25000元、应承担的执行费为8415元,以上共计609890.29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9890.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9890.29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