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临猗县红星井队、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5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猗县红星井队。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上诉人临猗县红星井队、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12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于2018年7月27日委托山西建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五个钻探孔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在鉴定中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筑建部第1667号公告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该规范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总则第1.0.2条载明:“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必须执行本规范。”)作为鉴定的依据,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一审法院在依照该鉴定意见进行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12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猗县红星井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4元、山西省汾河二库管理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848元、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光
审判员***
审判员*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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