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7347号之一
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亦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九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何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育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