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5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号。
被执行人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12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银行存款14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