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云商初字第1451号
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柳州兴钢建筑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东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