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218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段峰,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静,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8243342H,住信阳市浉河区拱桥新村3号楼2单元4层404号。
被告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长顺,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785077525R,住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平安新村。
被告舒华兵,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焦连学,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程蔡明,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
被告万品桥,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舒华兵、焦连学、程蔡明、万品桥提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3433元。由原告承担(免交)。
审判员  任桂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庆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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