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03执405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2875826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5日生,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785077525R。
法定代表人:胡长顺,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与***、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豫150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800元已划拨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有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3、经查询被执行人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有足额存款已冻结、但因被执行人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案件正在重新审查期间,暂无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已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法院的工作。
5、通过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庞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