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455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中酉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靖江市靖城宜和村2组木金寺东首1幢。
被保全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大同社区院内。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江苏中酉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203630.4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