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169号
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C栋)39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1634364X1。
法定代表人:赖家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继文,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妮,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郁南环境园郁环路3号利赛环保科技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5133F。
法定代表人:黄汉健。
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保全价值以680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自己名下房产为本次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6800000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0000元的财产。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春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