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169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C栋)39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1634364X1。
法定代表人:赖家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继文,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妮,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郁南环境园郁环路3号利赛环保科技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5133F。
法定代表人:黄汉健。
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3日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保全价值以680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具体财产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自己名下房产为本次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6800000元为限。
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提交解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80000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广州市深发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解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春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