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2289号
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昱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胜。
被申请人: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东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95.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4-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条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95.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