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930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有权,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北京蓝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振兴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兰海东。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祝有权、北京蓝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