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2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6115121X7。
法定代表人:李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45695714。
法定代表人:杨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合同履行达成协议,故上诉人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一审起诉并同意对方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和被上诉人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均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准许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北京英策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吉
审 判 员 李俊霞
审 判 员 曹建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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