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平运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联川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平运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1648号
原告:河北联川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大何庄乡任庄村四区**号。
法定代表人:史文赛,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98892415M。
被告:陕西广平运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咸阳广平运动广场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毕塬东路20号科技园二楼21室。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62578618F,
原告河北联川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平运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河北联川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联川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河北联川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