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1515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创业路2号城建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560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潮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众利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252648。
法定代表人:**新。
被告:深圳融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五街15号金沙花园11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JLH65。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潮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融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75元、财产保全费20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