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新岚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盛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盛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4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3民初1274号
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盛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盛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0元,由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