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20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南侧春秋湖畔6号。
法定代表人:阴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中,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牛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