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8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10国道南侧春秋湖畔6号。
法定代表人:阴晓楠,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强、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