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原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911号
原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新310国道南侧春秋湖畔6号。
法定代表人:阴晓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娇娇,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大中原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兰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智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雨,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7层703号。
法定代表人:苗海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荣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与西四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鹏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盛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闫广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新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与西四环交汇处大中原国际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沈世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荣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中原汽车城C17号。
法定代表人:牛光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智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中原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沈世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新胜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中原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刘菲菲,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铭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中原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城西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大中原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郭永波,该公司经理。
以上九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南,公司法务。
原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铭达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原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河南荣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荣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盛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智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胜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铭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铭达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胜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智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盛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荣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城西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37元,保全费4756.32元,由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