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0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辉,郑州市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10国道南侧春秋湖畔6号。
法定代表人:阴晓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