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马水红,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10国道南侧春秋湖畔6号。
法定代表人:阴晓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水红、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水红、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93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水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507.29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32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故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