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549号 原告:**增,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山东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与丹阳路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焦园乡乡政府西侧***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增与被告***、山东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9861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被告山东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东明县黄河滩区××村台安置工程第二标的受委托人。2020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砌体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东明县焦园乡5号村台迁建工程的砌体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劳务费409861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系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开发,且至今未付清工程款,依法应当在未付清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山东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事由系承包了东明县黄河滩区迁建居民村台安置工程第二标的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建筑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虽然该案贵院所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务分包属于施工分包的一种,因此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涉案施工项目位于山东省东明县,本案涉案合同系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