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江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江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民辖终2号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兴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江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某科技公司)、原审被告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市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152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兴开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专业分包合同,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全面的建筑资质,报酬为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而专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只需其分包工程内容中涉及的专业资质即可,报酬仅为工程总包单位支付的专业分包款。上诉人作为施工总包方与被上诉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极小部分专业施工内容分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合同义务完全不一致。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专业分包合同纠纷,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案件案由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劳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新兴开发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2018)辽0911民初152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江某科技公司与新兴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但从内容上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一小部分,其性质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兴开发公司提出与江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是专业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识上存在的误解。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属于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兴开发公司提出本案应为专业分包合同纠纷,不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认案件案由错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不得违反该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新兴开发公司与江某科技公司在《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方式为向承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兴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江某科技公司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江泰科技公司应当根据双方对法院管辖的约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新兴开发公司要求撤销(2018)辽0911民初1525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殿忠 审判员  刘书宝 审判员  冀春梅
书记员  刘丁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