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坤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21民初143号
原告: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移动公司退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7920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孟,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江夏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174191291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5元(捌仟壹佰伍拾***),减半收取计4077.5元(肆仟零柒拾柒圆伍角),由原告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志艳
审判员次仁觉旦
人民陪审员罗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丹增热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