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
负责人:张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文,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静,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亮,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4楼46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2号楼)1-202室。
法定代报人:翟乃满,董事长。
本院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1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元 晶
审 判 员  廖文旭
审 判 员  王 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仝玉林
书 记 员  宋耀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