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80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老镇政府院内(原新星焊割工具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