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308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新乡市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7317541E。
法定代表人:韩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以与***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如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鲁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