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486号
原告: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原告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中标营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超
书 记 员 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