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190号
原告:江苏中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石庄扬子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66997001。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3079602L。
法定代表人:施翔,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9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江苏中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