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意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2574号
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扬子江路西侧污水处理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承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