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2574号
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扬子江路西侧污水处理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江苏中意防腐防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承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