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3428号
原告:*开收,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腾书,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015016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原告*开收与被告***、山东瑞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开收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收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收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1.50元,由原告*开收负担。
审判员任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秦苗苗
书记员 裴方宏